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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605.2006.02.033

从"官煤"现象看寻租行为的刑法定位

引用
@@ 随着我国煤炭事故的不断升级,作为事故背后重大诱因的"官煤勾结"也渐渐浮出水面.为打击"官煤勾结",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在短短半个月内相继出台多个决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这一决定被称为撤资"最后通牒",其反应不可谓不及时,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也有专家和多家媒体质疑这场运动式清查的效果和持久力,"打击官煤勾结远非表面上清理若干撤股的官员就可万事大吉的.在司法机构尚难以介入,……热衷于统计某省有多少官员撤出了多少资的新闻愉悦行为是极其可笑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加以制裁……"(摘自<焦点访谈>)那么,单纯就刑事法层面而言,我国对于"官煤"问题是否有所涉及,司法机关介入确实无法可据吗?

寻租行为、刑法、投资入股、官煤勾结、国家公职人员、最后通牒、司法机关、司法机构、煤炭事故、焦点访谈、官员、法律条文、刑事法、国务院、持久力、专家、属部、制裁、运动、新闻

F4(工业经济)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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