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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605.2003.08.023

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引用
@@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理体制落后.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按照我国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它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然而受计划体制的影响,部分监理单位仍然按照旧的模式运行,主要表现在:未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彻底脱钩,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项目法人没有自主权利,监理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承揽多数依赖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关系,不利于监理招标工作的推行;监理人员的工作关系仍在原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以获取短期利益为主,不利于监理单位的公共积累和发展.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企事业单位、项目法人、经济实体、市场经济活动、工作积极性、自主权利、中介组织、政府机关、招标工作、有偿服务、监理业务、行政关系、体制落后、企业单位、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计划体制

F42(中国工业经济)

200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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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605

11-1038/F

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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