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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605.2001.11.008

从企业组织形态看《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制定

引用
@@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现状 最早制定的地方性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当属浙江省温州市1987年制定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作了比较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动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分别制定了地方和部门的股份合作企业规定、条例、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如1993年3月1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合作总社制定的《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5年4月6日湖南省制定的《湖南省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等.据统计,全国2/3以上的省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股份合作制方面的规定或办法.

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形态、股份合作制、一级政府、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湖南省、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条例、若干问题、轻工、农民、农村、立法现状、集体企业、部门规章、规范发展、浙江省

F27(企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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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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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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