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605.2001.02.006
创业板市场的运作规则与《公司法》的冲突
@@近一、二十年来,世界各国纷纷设立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成长型企业的股票市场——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为风险投资提供出口,而且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都将产生巨大的作用。我国不久将设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作为一个全新的相对独立的市场,将在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监管以及股权设置等方面有别于主板市场。由于没有类似国有股、法人股、转配股不能流通等历史遗留问题,创业板市场一开始就会以高起点、高标准来运作和发展。它的设立对完善证券市场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缩小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差价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将会使其发展存在隐患。为此,有关部门正加紧工作,现已起草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即创业板草案。尽管《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还未正式发布,但从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大致轮廓已初露端倪:创业板接纳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成长型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较低,对股本总额、无形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均比主板低得多;发行上市标准客观,审批程度简明,只要符合创业板的法定条件,企业可以直接向由市场专业人士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股份全流通,真正贯彻同股同利的原则;实行保荐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等等。但是,也应看到,创业板草案的有些规定与现行的《公司法》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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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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