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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666.2015.06.006

欧洲轻便摩托车和轻型四轮车第3阶段排放法规的研究与应对

引用
2013年11月27日,欧盟发布了2013/60/EU委员会指令,其中附录Ⅰ对轻便摩托车和轻型四轮车(Lle、L2e、L6e)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指令要求对于2014年7月1日起新申请车型必须按照该指令规定的排放要求进行检测和认证,原获证车型、证书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车型必须按照EU No.168/2013和EU No.134/2014指令的排放要求(欧Ⅳ)进行检测和认证,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车型必须按照EU No.168/2013和EUNo.134/2014指令(欧Ⅳ)规定的排放法规要求进行认证和检验.

欧洲、轻便摩托车、四轮车、指令、排放要求、车型、认证、污染物排放、检测、法规要求、标准内容、委员会、证书、修订、欧盟、附录

X83;U48

2015-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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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技术

1001-7666

12-1168/U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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