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61.2021.02.027
伦理抑或道德——霍耐特与弗斯特承认构想比较研究
在当代社会文化背景下,"承认"不仅是通往正义之路的重要议题,也是后哈贝马斯时代批判理论不同发展方向的争论焦点.霍耐特与弗斯特分别阐发了基于伦理与基于道德的承认构想.霍耐特以"美好生活"的形式伦理概念为出发点,建构爱、法律与团结三种承认形式,强调基于社会敬重的承认.共同价值域是其承认理论的核心概念,它由个体的伦理价值观构成,是衡量个体成就的标准.在文化斗争中,共同体的"身份认同"由这种价值域所主导,从而建立起社会文化秩序,个体的承认也通过贡献原则得以实现.弗斯特则划分出伦理、法律、政治和道德四种不同的承认语境.道德语境通过互惠性与普遍性原则介入其他承认语境,并在各语境中建构道德承认.作为"承认"的最终维度,道德承认超越所有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将基本的道德原则付诸实践.尽管两种承认构想都是在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和话语伦理框架下建构的,但存在着较大差异.两者的分歧代表了法兰克福学派内部的黑格尔"伦理"立场与康德"道德"立场的对立,其根本在于对"承认"与"身份认同"关系以及"自我"概念的不同理解.
霍耐特、弗斯特、承认、伦理、道德
B0;B82-02;B516.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KS062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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