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判断
相较于民事习惯而言,法院认定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较少,且主要表现为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司法裁判论证中,存在以“生活常理”等代替公序良俗判断或将公序良俗与诚信、公平、正义等价值原则相混用的逻辑误区.在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与认定上,应坚持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事习惯和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区分,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效力评价结果.商事习惯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形可区分为对契约自由保护之公共秩序的违反和对契约自由限制之公共秩序的违反两种主要类型,商事习惯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形则应限定于对商业道德、企业社会责任和其他一般性社会道德的违反.
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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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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