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原体例”在宋代民事审判中的证据功能
宋代法律文献中,“乡原体例”一类的词汇时有出现,其含义大致是一定区域内被多数人所认可的民间习惯.“乡原体例”在民间社会对于契约订立、借贷利息、地租和水利、差役等大量事务中广泛得到认可与应用,也有少部分“乡原体例”被纳入国家法令条文或成为地方官府正式法源.而在宋代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惯例本身的效力与权威,官府往往采纳或参考民间既有的惯例、规约,“乡原体例”对于相关案件审判的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其表现主要有:一是影响证据方式的选择,二是影响事实认定.当今的司法实践应理性正确对待包括“乡原体例”在内的民间惯例,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与司法文明的进步.
“乡原体例”、宋代、司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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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河南大学省部共建项目SBGJ090103
2018-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