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泛化到限缩:买空卖空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兼论民初大理院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贡献
买空卖空是一种常见的自利性市场投机行为.清代皇帝谕旨、条例予以惩禁,并泛化地适用于粮食、通货等定期交易行为.唯有租界,买空卖空很少受到此类禁止和干涉.民初大理院通过解释和判例,将《钦定大清现行律》条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买空卖空即赌赛市价涨落”,转化为“契约目的不以交付现货的买空卖空无效”规则,并从严限缩适用该规则,鼓励交易,为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构建了法律空间.
买空卖空、解释、大理院、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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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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