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法学司法观看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变革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完善基层法院的功能,实现审判权独立,是司法改革一个不能忽视的部分.司法权的分配和运行,应该尽量让基层法院适用法律以便上级法院有机会“发现”法律,这是社会法学司法观对于司法功能的认识.我国基层法院在目前权力结构中,在难以保持初审法院独立性的实际压力下,已经形成“调解优先”才是司法为民的意识形态.从长远来看,法院的如此发展,无法解决规则之治的问题.因此,如何在改革过程中贯行社会法学司法观,让基层法院实现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的功能,对于司法改革的下一步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
社会法学、纠纷解决、司法功能、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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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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