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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360.2013.01.004

文化认同与西部“非遗”的公法保护

引用
“非遗”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借由小传统的维系,确保大传统的文化认同.这种意义决定了“非遗”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公法保护为主导,并在区分文化商品与文化公共品、文化的表达与文化的“文法”的基础上,侧重于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和文化“文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和对象的特定性又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应有适当限度,尊重“非遗”的文化本位性.西部“非遗”公法保护制度尚未提升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思想高度,在保护实践上还存在忽视民间文化小传统形成的规律性、挟制民间文化认同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文化认同的形成,应在尊重“非遗”规律性的基础上,调整公法保护机制.

"非遗"、西部、公法保护、文化认同

D913;K890;C912.4

2013-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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