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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取得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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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引进飞机的主要方式,资料显示,目前国内运营飞机的70%通过租赁引进,其中,在中航、东航和南航三大航空集团引进飞机的方式中,融资租赁所占的份额平均值约为26.09‰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支付名义价格取得航空器,即承租人享有航空器的取得权.然而在实践中,承租人依照约定实现对航空器的取得权时受到诸多限制,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出现资不抵债、偿债能力不足和违反诚信的情况下,承租人的取得权更是缺乏公平的保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制度设置的建议.

2013-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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