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予处罚”三个法定条件的思考(下)——民用航空行政执法技术刍议之十
@@ (上接总第230期)关于没有”免责”条件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说来,依法没有”免责”余地的违法行为,就是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之所以不得免责,其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当事人构成违法行为;二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三是案件及其当事人不具有”不得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任何一个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违法事实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素,这一违法行为就不具备免责的法定条件,就是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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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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