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491.2013.04.013
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纳妾”现象从西周开始就以制度化存在.直到民国时期,有些思想家、政治家或者社会团体开始批判“纳妾”现象,并且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是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对于“纳妾”现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江宁县的司法诉讼档案可以证明,纳妾如果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民国时期的法律,纳妾可能构成通奸罪,但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案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纳妾、重婚罪、通奸罪、合法存在
D929;K262.9;G639.29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立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2014-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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