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491.2004.02.008
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
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历经曲折,主要建设集中在省城或通商大埠,广大基层法院建设始终没有摆脱困境.基层民刑案件,大部分交由兼理司法之县知事审断.同时,为了处理华洋争诉案件,在东三省尚设有特区法院,在上海、武汉、厦门也分别设有会审公廨.整个法院体系呈现出杂糅新旧、统系庞杂的特征.新式法院的极度缺乏,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国前期现代司法的推广与普及.
1912-1928、新式法院、建设
K2(中国史)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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