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491.2002.04.006
币制借款与银行团的重组--从旧银行团到新银行团
@@ 币制改革以及与此相关的币制借款,在清末民初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1911年4月15日,清政府与美法英德四国银行团签署了<币制实业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000万镑,用于改革币制和开发东三省的实业.并规定先行垫款200万镑,100万镑为改革币制之用,另外100万镑为开发满洲之用.实际上在清政府垮台前银行团只为后一目的垫付了40万镑,债券并未发行.但合同第十六款规定银行团有续借款权的优先权,第十七款规定债票因故不能发行时,以六个月为一期展缓办理,所以,民国建立后,银行团没有放弃币制借款的优先权.
币制改革、借款合同、银行团、重组、优先权、清政府、清末民初、开发、东三省、总额、债券、英德、签署、民国、垫款
F8(财政、金融)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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