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生态化与产权化
生态文明要求生产活动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但生产过程又不可避免的进行排污,控制污染与经济发展似乎是一对无法妥协的矛盾体.但如果将排污行以产权的方式调整,而不再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主导,则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考方式.将排污行为产权化、市场化,以私法的角度来解读,既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也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要理清排污行为的法律属性,需要经济学中关于成本与收益的思考方式也需要民法理论的创新突破.二者相结合将会带来关于环境问题新角度的回答.
排污行为、排污权、环境容量、资源总量、生态化、产权化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6ZDA076
2017-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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