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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6121.2002.06.001

论抵押权之登记

引用
抵押权属于物权,抵押权的创设属于物权变动.而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因而物权变动不仅涉及权利人个人利益,而且,对于不特定的义务人也会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因此,现代各国立法从直接保护变动物权的当事人、间接保护处于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强调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的公示方式.

抵押权、登记、公示、公信力

D923.2(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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