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323.2017.07.026
从LLC制度看有限责任公司的变革趋势
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开与封闭作为本质差别,在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上,将公司类型化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其具有价值判断层面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公司法社会实践和法律条文之间表现出非对称性,公司类型设置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而非结构性漏洞,必须通过改革而非改良加以克服.有限责任公司变革趋势,应当是将其定位为非公开公司,封闭性应构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可以借鉴美国的LLC制度,重点关注LLC的实用主义倾向和自由主义精神,同时优化《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的配置,藉此实现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LLC制度、重构性变革
D920.4(中国法律)
2017-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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