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2323.2009.01.081
惩罚性赔偿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适格性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对于责任保险标的的争论一直是学界的焦点.通说认为我国<消保法>第49条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否经由保险而转嫁风险,即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具有可保性,分歧甚大.本文通过对美国相关立法和学说的分析,在实用角度上承认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但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责任保险的功能考量,其应不具有可保性.
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标的
F840(保险)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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