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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2323.2008.01.081

绑架罪之客体与行为再探讨

引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自决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部分组成.本罪构成不以将人质劫离原地为要件.关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麻醉之外,还应包括其他非法方法,但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应排除在外.

绑架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D92;DF6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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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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