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生命周期评价法的雄安新区某木混结构建筑碳排放及其减碳效果研究
为分析河北雄安新区白洋淀码头的3栋木混结构建筑较等效钢混结构建筑的减碳效果,根据等效替换因子,确定等效钢混结构建筑建材用量,并依照GB/T 51366—2019《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基于全生命周期评价法,对3栋木混结构建筑及等效钢混结构建筑进行碳排放计算.结果表明,木混结构建筑的减碳效果主要体现在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差异较小.与等效钢混结构建筑相比,木混结构建筑在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下降约10%,考虑木材碳固存量则下降约19%.木混结构建筑地上部分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下降18%~25%,考虑木材碳固存量则下降40%~46%.
木结构建筑、等效钢混结构、碳排放、碳固存、全生命周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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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366.2;X322(建筑结构)
北京林业大学校级项目2018FGC01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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