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22.10.009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实现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庭教育令已在全国层面铺开,结合各地适用实例,发现家庭教育令的具体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这源于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之不明确.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系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方式,均具有强制性.基于家庭教育令的预防功能,只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失职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法院亦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签发家庭教育令.在方法论上,应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对象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国家监护主体排除在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当构建"事实查证—及时签发—跟踪随访"的全流程机制,注重对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况进行回访.因家庭教育令处理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宜慎用间接强制方式,将疏导教育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促进法、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失职行为
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JZD011
2022-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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