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21.02.008
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性
当下司法改革甚或整个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从传统司法文化中寻求出能够塑造其主体性的文化涵养,以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性、自主性和中国性.和合司法与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性选择、情理司法与现代司法裁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仁道司法与现代刑罚人道主义以及宣教司法与通过司法判决的公众法治观念塑造都有着密切的价值关联.传统司法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对接的本质就在于挖掘传统司法文化背后的超时空价值,最为关键的是在对其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开辟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路径.但是,在未来的研究中,依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既要抓住文化识别和创造转化两个重要方向,又要打破各种现实障碍;二是警惕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泛道德主义话语.
传统司法文化、法治中国、主体性、和合司法、情理司法、仁道司法、宣教司法
D92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文化传统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04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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