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20.12.005
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传统基本权利的新形态,也可能承载着数据管理权、数据支配权、数据被遗忘权等智慧社会中的第四代人权.这就会带来电子数据取证中权利干预形态的变化,从而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我国现有制度对电子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性基本权利及其取证中权利干预的新形态缺乏应有重视,由此可能引发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利保障不足和合宪性危机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基本权利为基点对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作类型化区分,对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合宪性调整,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基本权利、强制性侦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K925.2(中国地理)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电子数据收集与认定实证研究";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一般课题"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2020-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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