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9.01.008
我国环境立法对生态村建设的保障及其不足
生态村是农村在生态文明社会中的存在形式.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建设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态村除了具有示范功能之外还可以直接改善当地人与自然的关系.我国生态村与发达国家生态村具有不同特征, 但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生态村建设中的优秀经验.生态村建设指标是衡量生态村是否建成的参考因素,其设置是否全面、 合理则决定了建成的生态村是否名副其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农村环境法律规范的设定应当以农村生态化为导向,而农村生态化的环境法律供给必须考虑我国生态村的特征和具体建设指标, 环境立法应当满足生态村建设乃至农村生态化的现实需求.
生态村生态文明、有机农业、循环经济、农村环境保护
D922.68(中国法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研究项目18FXB007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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