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8.05.005
论我国历史民族的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包括诸多历史民族在内的多民族交流融合以后形成的"自觉的实体".在促进现存民族发展的同时,对曾经存在过﹑如今已经消失的历史民族,也应采取适当的立法保护,这是加强文化认同,反对民族歧视,提倡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民族文化,尊重历史民族﹑延续文化血脉的需要.由此,文章建议宪法修改时增加"中华民族"及"历史民族"的表述,制定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法》,同时在现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教育法》《反恐怖主义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专门规定对历史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使我国民族立法更加系统完备.
历史民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立法保护
D920.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十三五重大项目"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与中华文化建设研究"16JJD850019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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