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8.01.013
约定股权回购效力认定
近年约定回购成为实务热点,但专门研究约定回购的学术研究成果屈指可数.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对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区分,进而认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约定回购不同于法定回购,不能以《公司法》中法定回购的规定作为审查依据,彻底否定约定回购的合法性.约定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公司资本制度,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减资程序作为资本制度的子制度,在约定回购语境下是最全面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故文章将以资本制度为出发点,《合同法》52条为落脚点,对约定回购的效力判断标准进行修正.
约定回购、法定回购、公司资本制度、减资程序
D922.287(中国法律)
2016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研究”16SKJD07
2018-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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