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7.02.015
认真对待优先股的合同性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力推优先股,但具体规定却限制重重,优先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股权性、优先性和合同性均是优先股的性质.优先股的合同性,强调优先股发行上的意思自治,从而释放优先股的活力.合同性在股权性和优先性上均有体现,但合同性不能突破股权性,不能放弃优先性.优先股规则要具有适应性就必须认真对待其合同性,在立法上将优先股的合同性贯彻到底.
优先股、合同性、股权性、优先性、适应性
D922.287(中国法律)
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63152008
2017-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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