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6.09.023
保险人隐瞒保险产品行为的法律规制--以说明义务的完善为中心
保险人常会发生对投保人隐瞒保险产品(附加险)的行为。现行制度难以有效约束保险人的隐瞒行为,投保方的利益常常受到损害,不能实现保险目的。保险人隐瞒保险产品的行为是以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为基础,源于产品设计之初,有违于道德与法律。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如典型的知情权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等均难以对保险人的行为形成全面的、有效的约束。应当将提供缔约信息的义务纳入说明制度,以广义的说明义务理论为基础,对我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重构,实现保险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
保险人、隐瞒、保险产品、法律规制、说明义务
D922.24(中国法律)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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