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6.07.016
税收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理念、功能与制度调适
税收规范性进入行政复议审查范畴,并非新鲜事物,但也绝非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传统行政复议制度全然没有区别。以附带审查与间接审查的二元模式,尽管身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却依然面临救济效果、与行政诉讼对接、理论空白等诸多困局。要想专业、高效地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审查,就必须树立以监督公权力为关键起点,以保障纳税人权益为终极目标的制度定位。在此前提下,着力推进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构建,补强附带审查和间接审查之二元审查的制度效力,是为关键之举。只要独立的复议机构得以建立,二元审查制度得到优化,相应的配套设施渐次调适,则借助税务行政复议审查规范性文件,进而根本上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目标,便不再遥远。
税收规范性文件、复议审查、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税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研究”2015M58065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纳税人主义解释立场研究”项目编号41300006。
201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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