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6.04.016
收受礼金行为犯罪化之辩
当前,腐败的形式日益复杂化、隐蔽化。以“感情投资”、“事后受财”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腐败行为为代表的收受礼金行为潜在的危害性很大,但囿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的限制而成为刑事法网的漏网之鱼。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经常在惩罚的必要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之间左右摇摆,以致出现轻重失当、定罪失据的结果。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将反腐防卫线前移,在受贿罪外另设“收受礼金罪”,同时对现有受贿罪进行适当调整,构建“收受礼金罪(抽象危险犯)———普通受贿罪(具体危险犯)———加重受贿罪(实害犯)”由轻及重、衔接紧密的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
感情投资、事后受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礼金罪
D924.39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管理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立法研究”14CFX015;教育部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视域下产品犯罪的刑法规制”项目12YJC820033。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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