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立法应符合法学常识--兼谈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的修改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3492.2016.02.014

版权立法应符合法学常识--兼谈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的修改

引用
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他人的作品上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根据侵犯署名权的判断标准———联系理论,此种行为切断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导致作品上所署的作者姓名与作品毫无联系,因此,侵犯的是他人的署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姓名权。而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不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而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本条规定无视大陆法系民法的现有姓名权制度,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作为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扰乱了大陆法系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同时,也违背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因此,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建议删除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

假冒、署名权、行为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出国研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2]08420478。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5-12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兰州学刊

1005-3492

62-1015/C

2016,(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