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6.02.014
版权立法应符合法学常识--兼谈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的修改
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他人的作品上使用自己姓名的行为。根据侵犯署名权的判断标准———联系理论,此种行为切断了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导致作品上所署的作者姓名与作品毫无联系,因此,侵犯的是他人的署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姓名权。而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不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而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本条规定无视大陆法系民法的现有姓名权制度,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作为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扰乱了大陆法系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同时,也违背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因此,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建议删除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
假冒、署名权、行为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出国研修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2]08420478。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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