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5.12.022
法律行为附款制度之反思
法律行为之附款直接附于法律行为之上且限制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法律关系才是法律行为之附款所最终要限制的对象.传统民法理论对法律行为附款的按照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标准的分类存在着缺陷,其实只有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附款,而无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附款.法律行为之附款的对象本质上来说仅限于法律行为,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传统分类中的两种不同效力的附款的效力其实是一致的.
附款、条件、期限、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D911.09(法学各部门)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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