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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15.02.023

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解构与重构

引用
传媒的犯罪示范与教唆虽确证存在,但无法解释受众反应的差异性,这表明传媒对犯罪的作用绝非止于提示榜样.人的心理图式的获得先于模仿,所以媒介呈现的示范意义在本质上取决于受众的人格特质,而不良媒介的长期涵化可能促成犯罪的个性状态.作为一种正常的文化现象,传媒与犯罪的关系定位不必纠结于直接或间接的性质界分.一些媒介仅对某些受众的某类犯罪产生关键影响,既不能否认传媒对犯罪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能无限放大两者的关联效应.以社会学习的理论解构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有助于透视问题的实质.

媒介、犯罪、关系

D917.3(法学各部门)

2012年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恶性犯罪的低龄化研究——基于犯罪控制的多维考察”ZZszf12006;2013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研究”14YS154

201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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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3492

62-1015/C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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