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目的与法律适用
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
保险格式条款、内容审查、不合理之不利益、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
F840(保险)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12hvk015;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3YJC820032;上海市浦江人才13PJC043;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一般项目14YS07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2014-0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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