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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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13.04.024

妨害公务罪研究

引用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但是,该罪所要保护的并非是上述人员本身,而是通过上述人员执行的国家机关或相关部门的作用,即保护公务的公正、顺利进行才是该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和保护对象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向他人当面实施有形力,但并不限于向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行为,间接暴力及毁损相关公务人员周边财物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威胁,是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恶害,但应限于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受到被侵害的情况.至于告知恶害的内容、方法没有限制.从妨害公务罪的性质看,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达到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即可,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保护法益、暴力、威胁、抽象危险

DF639(刑法)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分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之阶段性成果.12FFX005

2013-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3-15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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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

1005-3492

62-1015/C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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