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2.03.027
“有限的”有限责任——合作社的债务责任形式
我国合作社债务责任形式应在平衡合作社社员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合作社立法经验来确定.我国应对有限责任加以限制,以保证责任为合作社基本责任形态,由合作社法强制加以规定,但如果合作社章程约定了无限责任或两合责任,则不实行保证责任而从其约定.
合作社、债务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保证责任
D922.29(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作社立法模式问题研究”基金资助.09YJA820047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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