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2.01.037
严重非法关联交易行为犯罪化探讨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规定了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规定即构成非法关联交易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部分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关联交易,刑法对此仍留有空白.文章通过对非法关联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进而提出我国严重非法关联交易行为入罪的立法构想.
关联交易、犯罪化、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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