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11.01.014
美国和日本公司治理主权模式的法律和制度特点
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分为股东主权模式和利益相关者主权模式.前者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后者是以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治理为代表的.美国董事等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最终还是向股东履行的,而日本董事会实际上是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股东承担责任.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的根源需要通过对社会规范、文化等更深层面的问题的探讨才可以找出答案.
公司治理、美国、日本、董事义务
D93(各国法律)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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