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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08.12.038

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引用
"不应得为"罪历来颜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擅断滥刑的闸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律文的不足,使得唐律的逻辑体系更加完备,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导致法官擅断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以往研究中对该罪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不应得为、唐律、罪州法定主叉

D911.02(法学各部门)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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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学刊

1005-3492

62-1015/C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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