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8.03.033
清代寡妇立嗣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在清代,寡妇守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立嗣权利的主体,立嗣方式有应继和爱继,也有异姓继承情况的发生.文章通过研究发现,在清代,守志寡妇的立嗣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法律不仅规定了寡妇在立嗣时的主体性地位,还规定了寡妇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且清代寡妇已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地方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支持寡妇的主张,为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地方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清代、寡妇、立嗣、权利保障
DF042(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7JC770018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