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7.02.039
胎儿之当事人能力初探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作为当事人时,应当以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胎儿出生且为死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的,其效力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出生时即为死产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胎儿、当事人能力、诉讼程序
D915.12(法学各部门)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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