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6.10.006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评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本文认为,消极自由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它应当被视作是积极自由得以实现的手段.消极自由的范围是由积极自由来决定的.伯林的多元主义也并不能作为消极自由的理论基础,因为多元主义包容了非自由的价值观念,而且,积极自由与一元论、极权主义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本文的最后结论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并不能割裂开来,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强制、一元论、多元论
B087(哲学流派及其研究)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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