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78
"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崇拜权力而忽视权力制约,使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现代公法无法健全;"性善论"导致中国人重视内心体验和直觉悟,从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非"权利人",进而压抑了现代民法在中国的培养.
性善、中国、法治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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