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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9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分析

引用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对胎儿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就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以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胎儿、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

D923(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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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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