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9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分析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对胎儿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就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以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胎儿、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
D923(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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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9
胎儿、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
D923(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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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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