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7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位的转换 --以赋予公平竞争权为研究进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竞争法体系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政管理本位"的立法本位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这种"行政主导"式的法律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实现公平竞争的关键是赋予竞争者以公平竞争权,由"行政管理本位"向"司法本位"转移.
行政管理本位、司法本位、公平竞争权
D922.29(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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