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1
论对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造--兼谈对遭遇不起诉之被害人的救济问题
为了实现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理想功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将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作出起诉与否的裁定;加强对自诉人取证的支持;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扩大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或者申请程序裁判;或者直接提起自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由被害人衡量.
救济、制约、程序性裁判
D920.0(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