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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92.2005.05.061

论对公诉转自诉制度的改造--兼谈对遭遇不起诉之被害人的救济问题

引用
为了实现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理想功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将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作出起诉与否的裁定;加强对自诉人取证的支持;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扩大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或者申请程序裁判;或者直接提起自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由被害人衡量.

救济、制约、程序性裁判

D920.0(中国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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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15/C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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