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465.2019.01.012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选择——兼及民法总则第10条与第116条的规范解释
现行法中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因其封闭性而颇受诟病,故而不断有学者建议就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缓和或废除,以期保持物权的开放性甚至可约定性.但在物债区分背景下,物权法定思维依然根深蒂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6条即沿袭物权法第5条继续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然而吊诡的是,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习惯可以作为民法渊源适用,客观上为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论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现路径.上述条文的隔阂借助法律解释难以消解,为避免在理解和适用上相互抵牾而造成对法典体系性的破坏,较为现实的做法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冲突条文进行补充、协调规定:一是对物权法定之法作扩大解释,二是通过承认习惯物权对冲突条文进行衔接,最终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缓和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模式.这样的立法选择,可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传统典权和让与担保制度等证明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
物权法定、习惯物权、法律解释、物权法定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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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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