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主体:公司作为投保人之正当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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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465.2010.03.002

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主体:公司作为投保人之正当性解读

引用
虽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的合同,但是该合同的功能并不仅仅局限于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还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公司应当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来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正当性、合理性

26

D922.29(中国法律)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上海市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2008年度,HZF 08007

2010-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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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465

62-110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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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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